《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方位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规定也十分详尽,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可侵犯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意味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若有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伤,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需依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2.法定救助义务 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像医生在工作中遇到急危患者,依据《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也有相应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确保了在紧急情况下,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最大程度保障其生命健康。二、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1.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例如,医生在手术操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手术失误,给患者造成额外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就需对患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一般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2.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比如医院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管理,导致患者使用了过期药品而受到损害;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若医院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可能会被推定有过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对医疗纠纷的判断,同样会导致医疗机构被推定为有过错。3.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当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患者对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知情权,让患者能够积极参与到治疗决策中。例如,在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前,医生必须详细向患者解释手术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其他替代治疗方案,在患者明确同意后才能进行手术。4.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在紧急关头,不因为无法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而延误救治时机,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比如在患者遭遇严重车祸,陷入昏迷,又联系不上其家属的情况下,医院可在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急救手术。5.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比如患者拒绝按照医嘱服药,导致病情恶化;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采取了符合医疗规范的救治措施;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例如一些罕见病,以当前的医疗技术和认知水平,确实无法有效治疗。不过,若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1.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患者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其个人信息涵盖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例如,医院不能随意将患者的艾滋病病情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定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这进一步加强了对患者医疗健康信息的保护,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比如,医院若要将患者的病历用于科研项目,必须先获得患者的单独同意。四、器官、遗体捐献相关规定1.捐献自主决定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这充分尊重了个人对自身身体组织和遗体的自主决定权。例如,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给需要的人。2.捐献形式要求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规定确保了捐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纠纷。五、其他规定1.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有助于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避免患者承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身体伤害。比如,患者只是普通感冒,医生却开具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高端检查项目,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该规定。2.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为医疗机构正常开展医疗工作、医务人员安心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例如,患者家属在医院大吵大闹,干扰医院正常运营,就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卫生健康领域的规定全面且细致,从多个角度保障了公民在卫生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促进了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